题号 | 问 | 问题 |
---|---|---|
1. | 问: | 融资计划有否设立截止申请日期? |
答: | 融资计划全年接受申请,没有截止申请日期。 | |
2. | 问: | 申请融资计划的费用多少? |
答: | 申请费用全免。 | |
3. | 问: | 如何索取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 |
答: | 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可于本网页(www.fdc.gov.hk/sc/fpfs)下载。 | |
4. | 问: | 哪些电影曾获电影发展基金融资? |
答: | 请参阅本网页「获批项目」内的「电影制作融资计划」融资/资助项目概要,有关资料将按情况所需予以更新。 | |
5. | 问: | 融资计划有否设定每年融资限额,例如每年的总政府融资金额及每年融资的电影数目? |
答: | 融资计划没有就每年的总融资金额及电影数目设有限额。 | |
6. | 问: | 有否要求申请人须有电影制作经验? |
答: | 申请人、监制及导演之中或其中任何组合须在本申请日期之前须曾经总共制作最少2部上映电影。 | |
7. | 问: | 对申请人资格方面有甚么规定? |
答: | 申请人须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身条例(根据第622章第二条的释义)成立和注册的电影制作公司。 | |
8. | 问: | 对主要电影制作人员参与其他电影制作方面有甚么限制? |
答: |
电影制作融资计划
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可就不多于2项获批准的电影计划接受政府融资。为此:
电影制作融资计划2.0
|
|
9. | 问: | 对主要工作人员和演员的国籍有甚么限制? |
答: | 所有导演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此外,在下列其中任何2个主要演员的类别中,每个类别最少有1名受雇人士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
10. | 问: | 有否限制电影类型? |
答: | 电影发展基金鼓励创作自由,欢迎申请人就不同类型的商业性剧情电影及动画电影长片,但不包括纪录片,向电影发展基金作出融资申请。 | |
11. | 问: | 融资计划是否接受短片制作的申请? |
答: | 电影必须为至少供香港的电影院作商业放映的剧情电影或动画电影长片,不包括纪录片。 | |
12. | 问: | 剧本上有甚么规定? |
答: | 剧本必须以电影行业一贯模式编写,并可选择向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登记。 | |
13. | 问: | 把剧本提交予电影发展局秘书处后,可否再次修改剧本? |
答: | 可以。 | |
14. | 问: | 电影上映方面有甚么规定? |
答: | 制作完成的电影计划必须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 获取核准证明书,并在香港的商业电影院放映。 | |
15. | 问: | 制作预算有否限制? |
答: | 电影制作融资计划的制作预算不得超过6,000万港元;电影制作融资计划2.0的制作预算须在800万港元至2,500万港元之间。 | |
16. | 问: | 如果最终制作费用低于或超出预算,政府会否减少融资金额或分担超出的金额? |
答: | 如审计报告所列的获批电影计划最终制作费用低于或超出预算,政府不会负担超出的制作费用,超资金额须由电影制作公司负责承担;而低于预算的,政府会相应减少融资金额。为免存疑,如最终制作费用不属于电影制作融资计划或电影制作融资计划2.0的范围,政府保留终止所有或任何一份交易文件的权利。 | |
17. | 问: | 「片花」可否当作投资本金? |
答: | 一切由卖「片花」(即预售尚未完成制作的影片) 所得的金钱应被视作电影的收入,而非投资本金。在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及开立收款帐户后,申请人须立即把所有已收的收入存入收款帐户,由国际销售代理按投资比例分账给包括政府在内的融资方。 | |
18. | 问: | 宣传及发行费用可否列入制作预算内? |
答: | 制作预算只限用于电影制作之上,宣传及发行费用应由电影制作公司负责以垫支方式筹集,由电影收入中支付。 | |
19. | 问: | 对电影的销售及发行开支方面有否限制? |
答: | 销售及发行开支(包括宣传及广告费用)的总上限为港币100万元或制作预算的15%(以较高者爲准),或经政府批准的更高金额。 | |
20. | 问: | 基金融资金额有否设定上限? |
答: | 电影制作融资计划的每部获批准的电影计划提供的融资的上限为900万港元;电影制作融资计划2.0的每部获批准的电影计划提供的融资的上限为1,000万港元。 | |
21. | 问: | 电影可否接受其他香港政府部门的资助? |
答: | 申请人必须未有就电影计划取得或申请由政府提供的其他财政资助(不论是股权或借款融资、拨款或赞助或其他形式)。 | |
22. | 问: | 申请融资计划可否接受其他海外资金,例如其他国家政府的融资? |
答: | 融资计划对海外投资者向申请融资计划作出融资不设限制,但申请人必须留意相关的合作条款,不得与融资计划的规定有所抵触,包括其他国家政府的融资。 | |
23. | 问: | 除了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外,申请人还须交付那些相关文件? |
答: |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对申请人具有管控利益的人士的法定声明,如董事和股东;申请人有效的公司注册证书及更改名称注册证书 (如有);申请人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存档的最新周年报表,连同秘书及董事更换通知书;申请人审计帐目或财政报告;拍摄剧本;拍摄时间表;主要工作人员和演员的身份证副本;导演的电影履历;现金流转列表;其他融资合约或意向书;以及各类合约或意向书。(详细内容见申请表格申请人提交文件清单) | |
24. | 问: | 何谓「认证副本」? |
答: | 「认证副本」是经申请人的一名公司董事加签的相关文件,以确认文件真实无伪。 | |
25. | 问: | 除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和其他相关文件外,申请人还须注意甚么规定? |
答: | 拟拍摄电影的拍摄制作工作的任何部分,不得在政府以书面确认收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前展开。 | |
26. | 问: | 如申请不获批准,申请人可否索回已提交的一切资料和相关文件? |
答: | 由于政府及秘书处须保留有关申请表格及申请人所提交的一切资料和相关文件作存档及审查用途,有关物料将不会发还。申请人应将有关文件复制,以作纪录。 | |
27. | 问: | 电影计划的授权费用在申请项目上有限制吗? |
答: | 电影计划的授权费用(包括电影计划的原创作品/真实人物故事(如适用)、音乐、影像及任何智慧财产权的授权费用)不得超过实际电影制作成本的10% |